摘 要: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师范大学原副校长王长华:
防校园暴力,要用足用好已有制度资源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都有关于父母监护教育责任的专门条款,如果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追究,这些规定就可能只是一纸空文。”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师范大学原副校长王长华3月2日在接受中国教育报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未成年人犯8种严重犯罪,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应该对父母给予法律追究。”王长华认为,在法律层面,除了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可以考虑对父母实行“罚金”等刑事处罚,以警示父母的监护教育责任。
前不久,最高检通报的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情况显示: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件,批准逮捕1114件,不批准逮捕759件,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件,起诉2337件,不起诉50件。
而最高法通报的数据:2013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显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其中:涉案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生占26.74%,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11.95。
在王长华看来,正是由于未成年人违法作案“成本低”,所以,现有法律法规对其震慑效果很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对18周岁以下犯罪的人从轻处罚的类似条文。这些条文的初衷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但在实践中,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14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事件也有发生,由此导致,对不满14周岁的故意杀人、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王长华建议,对未成年人犯8种严重犯罪的,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也就是刑法规定的‘杀人、爆炸、抢劫、绑架、强奸、伤害、纵火、投毒’八类恶性犯罪,可以将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降低到12-14岁,并且对于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要严格限制,以真正树立起此年龄段人员对法律的敬畏,对生命的敬畏。”
王长华还建议,要把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矫治措施落到实处。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该考虑一律送专门学校或工读学校予以教育矫治,不能放任自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则并不明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
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数量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
因此,王长华认为,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记者 王强)